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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出租车企业向司机多收1000万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7日09:16  江苏新闻广播
合同中规定向司机收取5万元违约金 合同中规定向司机收取5万元违约金

司机缴纳7万元的收据,但物价局核准的只有2万 司机缴纳7万元的收据,但物价局核准的只有2万

  今年以来,江苏省淮安市投入了200辆出租车分配给当地6家企业进行公司化运作。可最近,江苏新闻广播025-96110新闻热线频繁接到淮安出租车司机们的投诉,反应这6家企业对他们超额征收保证金,每位司机都被迫多交了5万元,200位司机加起来需要向6家公司多交了1000万保证金,这让他们有苦难言。而记者在淮安采访发现,各相关政府部门都表示,此事他们“不好管”。

  淮安市今年新投入的200辆出租车全部采取公司化运作,由该市6家出租车公司拥有经营权,公司买车,聘请司机,司机按月缴纳份子钱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陈师傅是淮安当地人,年初他四处托人好不容易在老侯汽车有限公司得到了一个准驾名额,报名时,陈师傅被告知需要缴纳7万元的保证金,公司告诉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物价部门正在审核,核定之后多退少补。正式签订合同,陈师傅四处借钱缴纳了这笔钱,也顺利的成为了一名的士司机。可他万万没想到的是,4月淮安市物价局核定出了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仅为2万元,可是老侯汽车有限公司却不愿退钱了,陈师傅:

  【出录音】现在公司现在已经陆续通知人签合同,原先交的钱是不退的,现在分成两块,一块是2万块钱,名义是车辆风险抵押金,剩下的几万块钱就是车损风险抵押金。现在很多人不敢说,这么多钱花进去,托关系招人弄台车,一下子为了这一点怨气自己饭碗就没有了。【止】

  陈师傅说,这样的情况不仅在老侯汽车有限公司,淮安市其余5家出租车公司都是这样。为了保住饭碗,这两天的士司机们陆续的去公司签约了。在陈师傅提供的一份老侯汽车有限公司与的士司机签订的合同中,记者发现对于物价部门核定的2万元保证金有详细的说明,而多收的5万元,只是用违约金的说法含混提及。

  为什么出租车企业要多收这5万块钱呢?淮安市老侯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侯瑞表示,物价部门核定的2万太少了,为了预防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6家出租车企业自行约定了多收5万。

  【出录音】侯瑞:这5万块,是车辆损坏担保款。我们是六家统一估算的。你认可你就来签合同,不认可可以把车子交过来。

  记者:运管处有没有牵头核这个钱?

  候瑞:运管处说这是企业行为,物价局也认定是企业行为。物价局在经过论证的时候,把这一块给忽视了。物价局表示文已经下了,下面通过其他渠道再下一个文。【止】

  在出租车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淮安市交通局客管处,公共交通管理科顾科长表示企业收费的监管不归他们管:

  【出录音】具体你可能要问一下物价部门,因为这个是他们核的,这个我们也不太清楚。我们了解的差不多,各家收钱都是一个标准,主要是物价部门来核价。【止】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淮安市物价局,工价处茆永高处长表示,对于企业额外收费他们不知情,即使知情也不好管:

  【出录音】几个出租车公司和我们提过的,但是我们没有理他,我们没有批给他其他的,没有允许。你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强势和弱势的关系,你嫌7万块钱多有人不嫌多,200辆下来,头都打破的咯,我找人还没进去呢。比高考还厉害呢。至于违约金借款,这是你们两人的协商和合同的约定,我们不好过多的干涉。国家没有授权我们去管,我们也不好管这些事情。【止】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认为淮安市出租车企业以违约金的形式收保证金的做法明显不合理,存在变相规定的嫌疑。

  【出录音】其实被国家限制住了2万块,你现在为了突破这个2万块,你就做了一个变相规定,把他作为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你是定金,你一定要有一个定金条款,现在你没有定金条款,那么我现在只能说这是一个变相借口。【止】

  国务院曾在2004年11月下文明确规定,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收取“风险抵押金”、 “运营收入保证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今年4月25号,淮安市也下发了《关于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标准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出租车企业一次性收取的承包期内安全风险保证金不超过20000元。

  可是在明文规定下,在淮安市运管处和物价局的眼皮底下,淮安市6家出租车企业仍然向司机超额收取保证金,合计金额要达到1000万。我们在批评企业违规的同时,更想问一问,到底谁能管住这样的行为?

  【江苏新闻广播(南京地区FM937)刘浩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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